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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23-08-1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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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竞争

  (一)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开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专项清理,严格查处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行为。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

  (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制度,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检查。实施“惠企政策一站达”,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佛山“益晒你”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政策精准推送。

  (三)实施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利用大数据进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推行“人工智能+双随机”监管模式,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实现对守法守信企业无事不扰。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对同一市场主体推行合并检查或者组织联合检查,最大程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

  (四)推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践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佛山”网予以公开。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梳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与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实施信用激励与惩戒。严格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五)服务保障破产事务办理。建立破产重整前期辅导机制,对有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企业家进行法律咨询和前期辅导,构建“管理人协会前期辅导、人民法院有限参与”的预重整机制,将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六)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于重新办理消防、环保等相关许可,办理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事项时可免于再次现场核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时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的优质项目,积极向民间资本进行推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交通水利、新型储能、乡村振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市港口码头等可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持续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处理反馈涉及地方民间投资的问题线索,多措并举激发民间投资参与意愿。

  二、强化要素支持

  (八)强化用地支持。合理配置及供应工业商品厂房用地,保障民营中小微企业生产空间,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保障优质民营企业项目的用地需求,拟引进项目经市或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可不对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产出提出要求。

  (九)降低用能成本。鼓励和支持工业园区采用企业个体产权报装模式,供电企业将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园区内企业用户红线,实现企业用户电费独立核算。开展工业园区“转改直”试点,推动工业园区逐步实现“转改直”。推广“临电租赁服务”,推动实现企业“拿地即用电”。城燃企业要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政府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实际销售价格,在气源价格降低时及时将红利传导到终端企业用户,确保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

  (十)强化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支持企业提升信用评级和发行创新型债券。深入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限售股托管地为佛山的民营上市公司给予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给予100%的利息补贴。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十一)强化人才支持。试点在“双十园区”设立一批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用工保障,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积极构建“12分钟就业服务圈”。

  (十二)强化数据支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向民营企业有序开发利用。探索建立行业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利用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分析加快产品迭代、开拓市场,赋能民营经济发展。

  三、推动提质升级

  (十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提档晋级行动,打造“草灌乔林”梯次培育生态。加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创新产品力度。支持龙头骨干民营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鼓励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

  (十四)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企业资源链接,加强产业链合作协同发展。支持本地优势产业集群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

  (十五)推动绿色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结合自身用能需求应用储能设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开展多元化储能技术路线探索,对示范项目投资给予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共同推动氢能产业发展,对购买使用燃料电池汽车的企业给予补贴。

  (十六)推动开放发展。深入实施促进消费五大行动,推动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大力发展新零售、信息消费等新消费场景,打造佛山“品牌五节”,激发市场消费活力。鼓励企业建设自主品牌展厅、专卖店等海外营销网点,以及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海外仓,对相关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十七)推动质量品牌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区域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三位一体”品牌发展战略,打造“有家就有佛山造”的城市名片。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对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标准、品牌等荣誉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

  四、加强法治保障

  (十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区分企业和企业家法律责任,严惩侵害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灵活运用“活封”措施,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涉案资金“阳光冻结”制度,畅通资金冻结告知、申诉、核查渠道。持续开展超审限案件和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律师开展专业化定制化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全面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深化商事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大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和服务力度。

  (十九)完善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机制。建立健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台账,对欠款处理做到“发现一起、化解一起”。鼓励中小企业反映拖欠账款问题,及时处理企业反映的拖欠线索。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对民营企业作出的承诺。

  (二十)推动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工作机制,实行“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模式,“一企一专班、一事一专项”,市区联动、分批逐项,加快推动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具体问题,以改革创新思路破解难题,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施知识产权“护航工程”,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深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试点和国家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优化多元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机制,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快调快审与快速化解。加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建立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开展“龙腾行动”“蓝网行动”,加强对“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进出口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二)优化“益晒你”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益晒你”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企业服务员制度,提供“一站式”企业服务。全面推行事项标准化“市级统筹”,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市域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持续推进直达资金改革,推动更多惠企利民政策资金直达企业。优化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推动项目快审快批快建。深入开展“三走”工作,常态化开展“企业暖春行动”。

  (二十三)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依托“信用佛山”平台完善政务诚信监测系统,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将失信记录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建立政务失信行为评估和纠正机制,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四)构建“十个没有”亲清政商关系。坚决纠治行政审批、执法监管、公共服务、招商引资、助企惠企等领域侵害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问题,推动构建“十个没有”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涉及民营企业信访举报快速处理和反馈机制,对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破坏政商关系和影响惠企助企政策落地的检举控告,优先受理、按期办理、及时反馈。

  (二十五)加强民营企业选育宣传。深入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育工程,重点培养百名“大城企业家”、千名优秀青年企业家、万名高级管理者。开展企业家“青蓝结对”活动,助力青年企业家稳健成长。大力弘扬埋头干实业、守信重契约、敢闯有担当、低调做实事的佛山企业家精神,持续办好“佛山企业家日”“佛山人才日”系列活动,营造尊重呵护民营经济和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建立完善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抓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体制,市委、市政府定期召开企业家大会,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跟踪反馈、效果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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