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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230121号的答复意见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23-09-1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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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妍妍,李蕾,梁耀洪,刘金财,吴莉芬,徐鸣,王旭,戴江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议》(第20230121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指导价的建议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发改价〔2019〕4 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文中第七条提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调整实行与社会平均工资联动,以2017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本次公布的指导价为基期标准,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与基期相比变动幅度达到30%及以上时,社会平均工资变动幅度与最高限价按1:0.4比例同方向联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物价指数和社会承受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根据佛山市统计局2023年6月16日公布的2022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数据,测算出目前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与基期相比变动幅度已达到30%,但综合考虑近几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以及社会承受力等因素,暂未联动调整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二、关于设定基准价合理上浮区间的建议

  根据佛发改价〔2019〕4 号文,我市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指导价2.70元/平方米·月,明确各区可在不高于市定最高指导价内根据实际另行制定本区最高指导价,不再延续佛价〔2011〕168号文中“各区可在市定基准价基础上,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浮动幅度”“确需超过区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标准的,要按属地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等做法。主要原因是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在审核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时,由于尚未发生实际成本,价格主管部门难以有效核实所申请的收费标准,事后容易因“质价不符”引发投诉和矛盾。为此,2019年我市在对40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该最高限价是建立在普遍性、基础性的物业服务标准上,有利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利益。物业公司确因增加了物业服务内容或提供了优质服务而需超出最高限价的,可根据佛发改价〔2019〕4 号文第四条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法依规重新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不受最高限价约束。

  三、关于物业管理享受免税政策等建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是国家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而出台的文件,因物业服务不在以上公告规定的免税范围内,所以未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疫情情况已于2021年3月31日截止实施。此后,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没有再出台其他免税优惠措施。

  关于把“物业管理”划为“生活服务业”,保证物业管理企业能同家政、养老服务一样享受相对较低的增值税率的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所属的“现代服务业”和家政、养老所属的“生活服务业”适用的增值税率是一致的,均为6%,并不存在税率上的差异。

  四、关于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宣传的建议

  佛发改价〔2019〕4号文印发执行时,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公开、召开宣贯会等方式进行了相关宣传。2021年6月,针对市民投诉咨询热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局印发《关于前期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告》,对前期物业服务的界定、前后政策的衔接及执行时间以及如何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等进行宣传解读,有利于市民更好地理解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局将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研究,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的诉求和社会承受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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