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115号答复的函
来源:发表时间:2018-07-2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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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

20180115号答复的函

 

李苏洋、邹鹏、徐芳、戴智勇、梁子龙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政府和事业单位采购优先购买国产品牌的建议》(第20180115号)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财政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无权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同时也明确了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我市现行的是《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广东省财政厅印发,我市没有调整或者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法定权限。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明确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法定情形。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也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做了具体规定,因此,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国产产品是法律强制要求的,采购进口产品需要经过专家论证、产品主管部门和采购监管部门审批之后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二、制定《佛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保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权利

为提高我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建立健全采购文件审核制度化、标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在研究论证并充分征求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联合财政局印发了《佛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了我市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过程中设置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时禁用内容和法律法规依据。其中,《佛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13、14、29条对采购人在提出采购需求时未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以及优先采购国产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的禁用情形,营造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下一阶段的政府采购工作中,我市将继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及规章制度,强化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交流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们对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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