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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26-07-1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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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7月13日正式印发。《办法》依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旨在规范本市医药储备管理,确立统筹规划、权属清晰、规模适度、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原则,实行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理解并执行《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国家及广东省医药储备管理要求的需要

  2021年,国家修订发布《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对医药储备的管理机构职责、储备单位条件、计划管理、采购储存、调用程序、资金管理、监督责任等作出统一规定。2024年,广东省出台《广东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医药储备实行省级与地市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地市级医药储备,形成省级与地市互为补充的储备体系,并要求地市按照省的要求及时报送统计信息,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佛山市需依据上述规定制定本市管理办法,确保上位法确定的各项制度在本市层面得到落实,实现省、市两级储备工作的有效衔接。

  (二)健全本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需要

  医药储备作为政府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在灾情、疫情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保障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紧急供应的重要职能。随着佛山市城市人口规模持续增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风险客观存在,医药储备工作在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从近年来应急保障实践来看,本市医药储备管理在职责分工、储备模式、轮换机制、资金保障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规范。例如,除实物储备外其他储备类型的落实需要部门职能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储备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储备物资的轮换补充和调用程序有待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本办法,对本市医药储备制度作出系统性安排。

  (三)规范医药储备运行机制、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的需要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立足于解决本市医药储备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对储备工作的全流程作出规定。在计划管理方面,明确储备计划实行动态调整,涉及新增财政资金支出的需按程序办理,确保储备目录能够根据公共卫生应急需要及时更新。在储备运行方面,明确实物储备可综合采取多种储备模式,实行专库存放、专账管理,储备单位可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每个品种任务时点实物库存数量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0%。在调用管理方面,建立市级与区级储备联动机制以及分级调用程序,明确临床急救、应急支援等不同情形下的调用路径。在资金管理方面,明确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物储备采购资金原则上由政府拨款或储备单位自筹解决。在监督方面,建立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违规情形及相应处理措施。通过上述制度设计,使本市医药储备的全链条工作均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确保储备物资在应急状态下能够及时有效运转和供应。

  二、政策依据

  《办法》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1.《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

  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3.《广东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粤粮规〔2024〕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条。以下就主要制度安排进行说明。

  (一)管理职责划分

  《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发改局作为市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提出储备目录、下达储备计划、选择储备单位、管理储备资金、开展监督检查以及组织调用。市卫健局负责提出储备目录并根据需要调整更新,根据应急需要提出调用建议。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实物储备资金,参与储备目录和计划的制定。市医保局负责提供医药采购平台价格及销售情况信息,协调采购平台协助开展储备轮换销售。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协调应急品种的注册上市及紧急使用临时许可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相关医药生产企业做好生产工作。各区可根据需要建立区级医药储备体系,并按规定报送统计信息。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情况下,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储备协调机制。

  (二)储备模式与承储单位

  《办法》规定,医药储备实行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实物储备在确保满足应急需要条件下,可综合采取买断储备、协议储备、等值回购、原材料储备等多种方式,并根据应急需要动态调整。

  市级医药储备单位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具备行业诚信度、管理水平、物流仓储能力、信息管理系统等条件,并能够接受监督检查。必要时,市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应急物资可由市物资储备综合基地承储。储备单位需承担建立管理制度、执行储备计划、专款专用、专人负责、质量管理、24小时应急值守、培训等任务。承储期内企业如需退出,应提前1个月书面提出申请。

  (三)计划与储存管理

  医药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根据公共卫生应急需要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等方面的需要提出储备计划建议,市发改局据此向储备单位下达储备计划并签订承储合同。储备计划实行动态调整,涉及新增财政资金支出的需按程序办理。

  储备单位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收储工作。储备物资原则上应设立专库或专区存放,明确“市级医药储备”标识,不得与其他储备或商业库存混放。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实物账、统计账、财务账。储备单位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统计情况。

  市级医药储备实行动态轮换。储备单位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轮换时机。除紧急动用等情形外,每个品种任务时点的实物库存数量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0%,且每年至少有1个月月末库存数量达到承储计划的100%。

  (四)资金管理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市发改局预算管理。实物储备采购资金原则上由政府拨款或储备单位自筹解决。储备单位应建立储备资金管理台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储备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五)调用管理

  市级医药储备与区级医药储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区储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调用市级储备;市级储备主管部门有权调用区级储备。市级医药储备实行有偿调用,原则上按储备单位成本价向接收单位收费。

  调用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出现临床急救病例时,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向承储单位联系采购;二是市卫健局等部门根据应急需要或区级支援请求向市发改局提出调用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调用指令;三是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生物及核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市政府或相关防控机制的指令调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下达指令,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储备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调用品种送达指定地区和单位,并按照储备任务要求及时采购补充。当在库储备药品落选国家新一批集中采购中选目录时,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程序办理调用。

  (六)监督与责任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市级医药储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储备单位未按计划落实储备任务的,属于非因不可抗力、无故不落实的,依照承储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存在挪用储备资金、未执行调用指令、账目弄虚作假、拒报统计报表、将过期物资作为储备物资、同一批物资用于不同权属储备等情形的,由市发改局责令限期整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区可参照《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办法》所称医药产品包括治疗药品、检测物资、防护物资、消杀物资、救治设备。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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