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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20-04-2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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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支持我市可再生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调动全社会参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于2019年8月出台本办法。

  由于机构职能调整、财政体制改革等原因,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现行政策及工作实际,对《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的通知》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修订后主要包括7个章节,20条款项,分别对补助范围和标准、部门职责、资金申报及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信息公开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总则”明确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助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是本办法的管理对象。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等,其中补助范围为2019-2020年在我市建成并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区两级按照比例分配金额;并明确了已享受专项财政补助、使用财政资金建设、不按时申报、拒绝接受审查的项目不能享受补助。

  第三章“部门职责”明确市、区两级发改、财政、供电、审计部门的相应职责。

  第四章“资金申报及拨付”明确了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和具体的资金拨付流程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的后续监督管理要求。

  第六章“信息公开”明确财政补贴资金信息公开要求及内容。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期限、解释办法等。

  三、修订情况

  一是将新能源专项资金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区,市级部门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资金审核;资金切块下达、区级统筹;各区自行组织申报、资金审核、并完成拨付,市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根据机构职能调整情况逐一梳理并修订文件中的部门名称、分工等。三是增加信息公开条款。

  四、维持补助标准及范围不变

  维持补助标准及范围不变。2019-2020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可申请补助;按照项目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连续补助3年。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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