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支持我市可再生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调动全社会参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新能函〔2019〕3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
(三)《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新能函〔2019〕358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6个章节,18条款项,分别对补助范围和标准、部门职责、申报和审批程序、资金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总则”明确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助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是本办法的管理对象。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等,其中补助范围为2019-2020年在我市建成并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区两级按照比例分配金额;并明确了已享受专项财政补助、使用财政资金建设、不按时申报、拒绝接受审查的项目不能享受补助。第三章“部门职责”明确了市、区两级发改、财政、供电部门的相应职责。第四章“审批程序”明确了申报主体、申报补贴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和资金拨付流程。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的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期限、解释办法等。此外,还制定了《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年)》、《佛山市 区关于申报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函》、《佛山市 区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汇总表( 年)》等表格。
(二)主要内容解读
1.补贴范围
2019-2020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不予补助的情形
(1)已享受专项财政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
包括已享受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财政补助的项目;已享受《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等佛山市以往年度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3)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申报的项目;
(4)拒绝接受审查的项目。
3.补贴标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连续补助3年。
4.资金管理和监督
项目投资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审查及资金监督管理。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将补助资金予以收回并纳入失信黑名单,相关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有效期限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建成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申领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