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形成规模效应,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市现行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对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因2014-2015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奖补至2018年结束,为便于市民理解和操作,故采取在维持《管理办法》不变的基础上,以通知的形式对2016-2018年建成项目奖补范围和标准进行补充。
二、《通知》主要内容说明:
(一)2014-2015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有关规定执行,不作改动。
(二)《通知》增加了对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奖励和补助。其中“补贴范围和标准”有所调整:
(1)对业主一次性奖励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领域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中新增了工业、农业和交通站场等范围;对投资者发电量补助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领域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
(2)个人家庭自有建筑单个项目奖励上限额由1万元增至2万元,除个人家庭自有建筑外的其他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单个项目奖励上限额由20万元增至40万元。
(三)2016-2018年建成的项目除“补贴范围和标准”外其他事项按《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