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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幼儿园定价和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9-02-19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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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底,省发展改革委废止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2015年、2018年出台的《广东省定价目录》把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幼儿园定价和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

      4、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分类管理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二)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全市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大项目。其中,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可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代收费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

      (三)加强价费行为监管。一是禁止乱收费。二是做好收费公示。三是落实管理责任。

      四、《通知》相比以往政策的新变化

      (一)公办幼儿园定价权下放。2015年以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定价权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2015、2018年出台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因此《通知》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为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通知》明确,全市幼儿园统一收费项目,分别是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大项。

      (二)加强保教费管理。一是明确保教费收取方式。同一辖区应采取相同的收取方式,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学年)收取保教费。二是明确保教费要保持相对稳定。保教费一般在9月份调整,至少保持一学年内稳定,并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三是允许保教费在假期上浮不超过50%,按月收取的,假期与学期交叉月份的保教费不得上浮。四是明确保教费退费方式。保教费退费均按当月在园天数(按法定工作日计算)计退。

      (三)强化收费公示和信息报送。明确要求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招生报名30天前向社会公布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内容的收费公示表,同时将收费公示表抄送所管辖的价格主管部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在政务网站公布所管辖幼儿园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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