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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4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22-11-2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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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发改价费〔2022〕27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请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修订完善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文件,并根据定价范围的变化,认真梳理相关定价项目,对应纳入定价范围但尚未定价的项目,要及时定价;对不再纳入定价范围的项目要清理废止相关文件。同时,结合我市治理交通拥堵和规范村(社区)内停车收费的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

  请各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2023年3月31日、6月30日、12月31日前总结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和其他相关部门。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粤发改规〔2022〕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委)、交通运输局(委)、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及国家和省推动停车设施发展相关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一)明确管理权限。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县及县级市,下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制定。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二)明确定价范围。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1.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4.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明确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四)实施差异化收费。各地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鼓励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五)明确计费方法。要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并可设置最高收费标准。

  (六)规范定价行为。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或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三、推进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市场化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明确停车设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鼓励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

  (三)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五、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显著方式设置标价牌等,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计价方法等,并按规定对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

  (二)加强收费行为监管。要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健全收费配套监管措施

  (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失信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落实具体措施。本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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