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七合同年价格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22-09-06 09:14
字号:

佛发改价费函〔2022〕22号   2022年7月27日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七合同年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1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七合同年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2〕1225号   2022年7月25日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和《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粤价〔2006〕225号)等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一期合同气第十七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5.4538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核定第十七合同年省内配套项目用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容量费(元/天)

气量费(元/吉焦)

电厂用户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693039.3271

0.4828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693039.3271

0.4828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693039.3271

0.4828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252252.3754

0.4970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489793.1933

0.4781

城市燃气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589492.447

0.5040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95264.3652

0.5145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251906.8577

0.5225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56381.7936

0.5131

  三、为便于核算天然气配套项目用户的定价成本,现按各用户第十七合同年供应量和每吉焦折算24.1063立方米天然气计算的门站含税参考价公布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名称

门站参考价

电厂用户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1.4564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1.4564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1.4564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1.4682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1.4526

城市燃气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1.4740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827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1.4895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1.4815

  四、第十七合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fosh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