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我省省级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购售电结算
电价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佛山供电局:
现将《关于我省省级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购售电结算电价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2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17日
关于我省省级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
购售电结算电价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9〕32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省级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购售电结算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规定,“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当前电力市场环境下,省级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如需开展购售电业务,双方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双边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购售电的电量和价格等问题,鼓励购售电双方签订长期协议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
二、我省增量配电网企业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名单中的项目(企业),包括已列入名单或列入改革试点范围但仍未完成改制的存量配电网、地方电网等。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