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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9-08-1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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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发改价费〔2019〕13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管辖区范围内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灌区类型分类定价,对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及高标准农田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二、农业用水定价原则。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不计利润和税金的原则进行核定。对用水资源较为紧张、用户承受能力强且接受程度高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各区农业水价测算可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管〔2000〕89号)执行。

三、鼓励差别化定价。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考虑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差别化定价,合理确定各类水价。对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四、推行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逐步推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区可细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分档阶梯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幅度。条件成熟时可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的用水,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和水费,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双方协商确定的农业用水价格须告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

    六、加强水价政策宣传。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用水户参与水价管理,增加水价管理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费,确保农业用水价格执行到位。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9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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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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