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5-03-11 15:19
字号:

佛发改收函〔201517  2015227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6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

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5609   2015年2月10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率的普通运营线路货运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实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货物运价率以现行上限运价为基准价。

  允许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上下浮动,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其中: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运价上浮政策自201581日起实行。

  二、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地方铁路货物计费里程和运输计费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管工作,加强对铁路运价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各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示调整后的各类铁路货物运价率。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

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83    2015年1月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进一步推动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决定适当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并建立上下浮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1

  二、磷矿石整车运输调整为执行2号运价,农用化肥调整为执行4号运价。其他货物品类适用运价号,铁路货物运输计费里程、重量确定办法等计费相关事项,仍按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详见附件2

  四、实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五、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示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上述措施自201521日起实行,其中运价上浮政策自201581日起实行。

  附件:1、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表

     2、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fosh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