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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停止收取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4-11-2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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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发改收〔201421  2014年11月21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禅城、南海区交通运输局,高明、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停止收取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停止收取广东省道路客运

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4736    20141117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鉴于我省0#柴油(国Ⅳ)最高零售价格自2014111424时起下调至6.51/升,根据《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年第5号通告)及原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明确油运联动代表油品及基数价格的通知》(粤价〔201415号)的规定,自1119日零时起,我省始发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各客运企业应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及时完成向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全部程序,同时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

  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仍按原票价执行。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同时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后的公路客运票价和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和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fo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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