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发改价函〔2014〕14号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广东省增补低价药物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6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因粤发改价格函〔2014〕2608号,附件取消的广东省增补低价药物最高零售价格表内容较多,请各有关单位在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网政策性文件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fspc.gov.cn/jcck/zcxwj/wjbf02/)
附件:关于取消广东省增补低价药物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608号)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8月8日
关于取消广东省增补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4〕26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121号)的规定,按照该文附件的低价药品清单,我委整理了以往公布的涉及每一个药品具体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请按规定执行。
附件:取消的广东省增补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