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发改收函〔2014〕34号 2014年8月15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住建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7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4〕2709号 2014年8月5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市函〔2014〕1167号)悉。经研究,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执行,期限1年。期满前三个月内请向我委重新申请核定标准,并将有关收费的执行情况报送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