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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4-09-18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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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发改收函〔201438     2014年9月1

 

市住建管理局、国土规划局,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9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42950    201481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

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573    2014年7月10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上述规定自20148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fo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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