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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5-08-1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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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佛发改价〔201538   2015年8月12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9号)转发给你们,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市物价局)原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原省物价局)涉及粤发改发电〔201589号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相关文件、以及以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出台的有关文件同时予以废止,请一并贯彻执行。

原《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452号)从2015815日起停止执行,我局将报市法制部门审核后予以废止。

 

附件: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9号)

    2.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废止部分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附件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发电〔201589   2015年8月6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已经省府办公厅以粤府办〔201542号文印发公布,其中保证金和抵押金、绝大部分药品价格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退出定价目录,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要同步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815日起正式实施。

各地要抓紧对照新版定价目录,对现行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本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新版定价目录实施后,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

  2.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295号)

  3.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13号)

  4.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01号)

  5.《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0号)

  6.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136号)


附件2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废止部分

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1.《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价〔2003158号)

2.《关于公共自行车保证金问题的通知》(佛价〔2010153号)

3.《佛山市物价局关于公共自行车保证金和租赁收费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13118

4.《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114号)

5.《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11137)

6.《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12137号)

7.《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纯电动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的复函》(佛发改收函〔201531号)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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