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
委关于废止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
救援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佛发改收函〔2015〕68号 2015年8月14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216号)转发给你们,从2015年8月15日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发改收〔2014〕6号)予以废止,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普通公路
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5〕3216号 2015年7月28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我省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原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中第七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于2014年8月31日前在省定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废止。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