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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6-01-1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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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发改收〔201534   2015年12月29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761    2015年12月15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清费减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省财政票据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11日起,取消我省财政票据工本费。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票据印制、领用和费用分担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票据印制方面,由省级财政统一印制和供应。

  (二)票据领用方面,由各级财政部门按需到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领用,各级用票部门、单位到本地区财政部门免费领用。

  (三)费用分担方面,由各级财政分担印制票据所需的印制费用。每预算年度由省财政在统一印制票据时先行垫付,次年省根据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上一年票据领用情况进行清算,有关费用列入所在预算年度结算事项上解。

  具体票据领用及结算事项另行通知。

  二、财政票据工本费取消后,收费单位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fo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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