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
改革委关于废止我省价格认证
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佛发改收〔2016〕36号 2016年12月9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关于我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70号)转发给你们,原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佛价〔2004〕22号)同时废止。请做好相关文件废止的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关于我省价格
认证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6〕770号 2016年12月1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贯彻落实《价格认定规定》,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根据价格认定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关于我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见附件)。
附件: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
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机关 |
1 |
关于我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
粤价〔2004〕14号 |
原省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