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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4-11-2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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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发改收〔201424    2014年11月25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7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

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

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4731    2014117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财政局(委)、水利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标准,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规定执行,即:大中型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按每千瓦时0.7分、小型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按每千瓦时0.5分征收。

  二、我省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fo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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