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发改价〔2015〕26号 2015年7月3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2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市物价局)原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原省物价局)涉及本次《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的相关文件一并废止。
二、《佛山市物价局关于佛山市中医院制剂零售价格的批复》(佛价〔2013〕94号)、《佛山市物价局关于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土牛膝制剂零售价格的批复》(佛价〔2013〕78号)同时废止。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的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
知》(粤发改价格〔2015〕266号)
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266号 2015年5月22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附件1)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2《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的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委反映;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附件:2.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18号 2015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