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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取消转移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5-08-1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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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取消转移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发改价〔201537    2015年8月14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住建管理局、国土规划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取消转移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7号)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取消转移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发电〔201587   2015年8月6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现就放开取消转移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甘蔗(糖料蔗)收购价格。从2015/2016年榨季起,放开甘蔗(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蔗农和制糖企业可根据甘蔗(糖料蔗)种植成本收益、供求状况、市场价格等因素,自主确定甘蔗(糖料蔗)销售或收购价格。

  二、放开房屋、土地测绘收费,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等2项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省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511号)中做好档案查阅服务,简化利用手续,免除利用收费的有关要求,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并相应废止《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函〔200757号)。各地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注销《收费许可证》。

  四、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居民住宅销售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平衡调整公布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制定国有土地标定地价、出让底价退出《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转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六、上述前三项价格放开后,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放开价格后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一旦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价格异动;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对转移事项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价格政策文件,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上述规定自2015815日起执行。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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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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