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发改价〔2015〕44号 2015年8月31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促局、公安局,市稳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455号 2015年8月10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公安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公安局,省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根据国家《通知》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要求,我省从2014年12月25日起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从2015年8月15日起放开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管。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民爆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价格、经信、公安等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与配合,加大行业和市场监管力度,做好生产和流通等环节的动态监测工作,密切跟踪行业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各项工作预案,确保价格放开后,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三、民爆企业要规范经营,加强自律。各民爆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取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
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936号 2014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爆行业发展,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
近年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整体运行平稳,具备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条件。经研究,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管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的管理,流通环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三、切实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
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保障民爆行业平稳运行。一是要密切跟踪监测价格放开对民爆行业带来的影响,加强对放开价格后可能出现问题的研究,强化安全监管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严防因安全投入不足产生安全隐患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漏洞;二是要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和“超定员、超定量、超能力、超时限”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严防由此产生的安全生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隐患;三是对因市场竞争加剧而难以生存的企业要重点关注,采取稳妥措施,支持企业转型或依法关闭,妥善安置企业员工,安全处置爆炸危险品及相应生产试验设施,严防爆炸危险品流失到社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民用爆炸物品价格运行情况,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