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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5-09-0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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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废止《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

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价格

政策文件的通知

 

佛发改价函〔201529   201591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649号)转发给你们,原《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佛价〔201396号)同时予以废止,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省物价

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

策工作的通知》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53649   2015年8月20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卫生计生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规定,我省实施取消广东省药品政府定价,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政策,需要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粤价〔2013146)已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以废止。

  各地要抓紧对照新版定价目录,凡以废止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应相应予以废止,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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