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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6-03-0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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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发展

改革委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发改价〔20167   2016年2月19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目标任务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在2016年底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调整到位,其中居民不低于0.95/吨,非居民不低于1.4/吨。目前我市除禅城区外,其它区均未全面达到国家规定收费标准。请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区,要尽快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提出完成任务各节点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明确各节点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限等,务必在2016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

、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制定落实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到位、明确到人,落实进度要精确到月。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的区发改局负责,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对各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了确保在2016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市发改局将会同财政、住建部门适时到各区进行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建立月度报告制度。从2月份起,每月1日前未完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的区,由区发改局负责将本地区《2016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工作月进展情况》(见附件)上报市发改局直至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实施方案为止,未按时报送进展情况的按无进展处理。

    四、探索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区要结合本地情况加强与环保部门联系,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适时制定差别化收费政策。

    五、原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佛价〔2009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6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方案月进展情况表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水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19   2015年1月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就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各地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五、确保配套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各地要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它财政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污水排放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三是做好低收入保障。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六、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各地要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公开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结果;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污水排放等指标;污水处理企业要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要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我国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提高污水处理收费力度的实施方案,并于每年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将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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