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
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
一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
佛发改价〔2016〕17号 2016年6月6日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一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一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6〕317号 2016年5月27日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粤价〔2006〕225号)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第十一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4.1859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核定第十一合同年省内配套项目用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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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费(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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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量费(元/吉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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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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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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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343.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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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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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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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343.8792
|
0.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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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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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343.8792
|
0.5325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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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886.5769
|
0.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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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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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797.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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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7
|
城市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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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652874.507
|
0.5589
|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38872.7711
|
0.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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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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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30.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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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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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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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72.9473
|
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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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便于核算天然气配套项目用户的定价成本,现按各用户第十一合同年供应量和每吉焦折算24.1063立方米天然气计算的门站含税参考价公布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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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落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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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化管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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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站参考价
|
电厂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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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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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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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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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0
|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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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
|
0.4417
|
1.4450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
1.0033
|
0.4417
|
1.4450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
1.0033
|
0.4565
|
1.4598
|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1.0033
|
0.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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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3
|
城市燃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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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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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
|
0.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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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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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33
|
0.4746
|
1.4779
|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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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
|
0.4830
|
1.4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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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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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
|
0.4731
|
1.4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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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一合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