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佛发改收〔2018〕15号 2018年12月29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政(税)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收费项目,鼓励在省规定收费项目范围内减少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严格核定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制定或调整。在核定定价成本时,必须严格执行成本监审的规定,不得将与教育无关的费用计入定价成本。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至少保持两学年不变;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至少保持一学年不变。
三、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学校应严格落实有关收费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佛价〔2010〕17号)《转发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09〕17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发改收函〔2018〕47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我市民办高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佛发改收〔2018〕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