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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9-06-2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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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佛发改价费函〔2019〕33号  2019年6月27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   2019年6月17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转发你们。同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中明确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请继续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914号  2019年5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2019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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