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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港口岸电等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8-12-2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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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港口岸电等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发改价〔2018〕46号    2018年12月21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供电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港口岸电等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5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港口岸电等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8〕542号   2018年12月19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支持部分环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现就港口岸电、污水处理及海水淡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港口岸电运营商、污水处理企业、海水淡化企业的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深圳市按企业报装容量执行相对应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电网企业应支持港口岸电运营商、污水处理企业、海水淡化企业安装独立电表及符合需要的变压器。

  二、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港口岸电运营商、污水处理企业、海水淡化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选择后半年内不得变更。

  四、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fo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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