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发改物资〔2026〕5号
各区发改局、经济促进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分局,有关承储企业:
现将《佛山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3日
佛山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医药储备管理有关工作部署,加强我市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防范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储备,是指为满足我市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层面需求和应对我市供应短缺的医药产品而建立的政府储备。
第三条 医药储备遵循统筹规划、权属清晰、规模适度、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原则,逐步建立起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市场有效供应的保障体系。
第四条 医药储备实行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发改局是市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储备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牵头提出市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应急物资政府储备目录及下达市级医药储备计划,选择储备单位,管理市级医药储备资金,加强储备日常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物资调用。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相关医药生产企业做好生产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医药储备实物储备资金,参与制定市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应急物资政府储备目录和市级医药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卫健局负责提出市级医药储备目录,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参与下达市级医药储备计划;根据应急需要提出调用建议,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专业物资储备。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对市级医药储备中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加快应急紧缺药品、医疗器械市级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协调加快应急紧缺药品、医疗器械注册上市以及紧急使用临时许可审核,对应急调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提出资料审核意见。
第十条 市医保局负责提供医药采购平台价格及销售情况信息,并协调相关医药采购平台协助开展医药储备轮换销售工作。
第十一条 支持各区根据需要建立区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医药储备体系,形成市级与区级互为补充、上下联动、统筹协调的医药储备体系。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区级医药储备的政策指导,已建立区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医药储备体系的区要按照省、市的要求及时报送统计信息,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情况下,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储备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医药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相关协调机构做好物资紧急采购、调用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储备单位的条件和任务
第十四条 市级医药储备单位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确定。市级医药储备单位,属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应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药行业的重点生产企业或具有符合储备任务要求的物流能力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二)行业诚信度较高,社会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设备或符合储备任务要求的物流配送能力、仓储能力,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的质量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医药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储备主管部门工作;
(六)企业自主销售能力可以满足储备需求。
必要时市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应急物资可由市物资储备综合基地承储。
第十五条 市级医药储备单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医药储备管理制度;
(二)执行医药储备计划,落实各项储备任务,每月对本单位物资储备情况开展自查工作;
(三)建立严格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储备资金安全;
(四)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医药储备工作;
(五)对储备物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负直接责任,及时进行轮换补充,确保物资常储常新以及质量安全有效;
(六)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严格执行医药储备调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
(七)加强医药储备工作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在承储期内,市级储备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承储能力,应提前1个月向市发改局书面提出退出申请。经市发改局书面同意后,可退出储备任务。由原选定该储备单位的部门按程序重新选定。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医药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公共卫生应急需要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等方面需要提出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建议。
第十八条 市发改局结合市有关部门提出的储备计划建议(目录),向储备单位下达储备计划,并与储备单位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储备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可由市发改局、市卫健局根据职责分工提出储备计划调整建议,也可由市发改局会市卫健局做出储备计划调整。如相关调整涉及新增市财政资金支出,应同步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按程序办理新增资金报批。
第五章 采购与储存
第二十条 在确保满足应急需要条件下,实物储备可综合采取买断储备、协议储备、等值回购、原材料储备等多种储备模式,并根据应急需要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储备单位应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级医药储备收储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局报告收储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收储、轮入的,应当在约定完成时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发改局取得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级医药储备实行动态轮换,储备单位可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轮换时机。除紧急动用等情况外,储备单位应确保每个品种任何时点实物库存数量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0%,且每年至少1个月月末库存数量达到承储计划的100%。
第二十三条 储备单位储存市级医药储备管理要求:
(一)储备单位储存仓房应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仓房,如需变更仓房,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报请市发改局同意;
(二)市级医药储备原则上应设立专库或专区(专垛)存放,不得与其他医药储备、商业库存等物资混放,并明确标识“市级医药储备”字样,低温冷藏、管制药物等特殊品种,或特殊仓型除外。承担多个储备任务的,需及时上报,严禁将同一批物资用于不同权属储备;
(三)市级医药储备实行专账管理,储备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实物账、统计账、财务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市级储备单位于每月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情况,每季度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系统内录入统计情况。报送的统计情况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应反映库存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储备单位名称、库点名称、储备品种、储存数量、出入库数量、仓房号、采购成本等。
(四)储备物资要确保储存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药品、医疗物资质量要求,储备单位要加强信息化、自动化建设,定期盘库检查,建立健全储备物资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指保障市级医药储备实物储备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市发改局预算管理。
市发改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做好市级医药储备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支付以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物储备采购资金原则上由政府拨款或储备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单位建立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台账,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反映储备资金来源、占用和结存,确保市级医药储备账实相符。
第七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医药储备与区级医药储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医药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发生突发事件时,原则由各区医药储备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医药产品的供应保障,区医药储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调用市级医药储备予以支持;市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有权调用区级医药储备。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医药储备实行有偿调用,原则上按储备单位成本价向接收单位收取费用,经向市政府同意限价调拨、免费调拨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调用市级医药储备,按如下操作:
情形1:出现临床急救病例,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医药使用需要,直接向承储单位联系采购。
情形2:市卫健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或区人民政府及部门提出的支援需求,向市发改局提出调用建议(包括调用储备的品类、规格、数量、接收单位和结算方式等),市发改局结合储备库存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储备单位下达调用指令。
情形3: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生物以及核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市政府或相关防控机制的指令调用储备。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短信等下达调用指令,后补书面手续。
第三十条 除应急事件外,储备单位应根据国家集采目录的变更提出药品调用申请。为避免政府资产价值贬损,当在库储备药品落选国家新一批集中采购中选目录时,储备单位在新目录执行前应提出药品调用申请,经市发改局商市卫健局同意后方可执行调用。储备单位应在新目录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补足同类药品库存,同时确保实物库存数量满足第二十二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储备单位应按照调用指令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调用品种送达指定地区和单位,做好物资签收,并按照储备任务要求及时采购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有偿调拨物资按照“谁领用谁结算、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结算,物资申请单位要督促接收单位于60天内缴齐应缴款项。物资申请单位要科学提出申请需求,市级物资一经调用,不得拒收、拒付款,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局每季度对市级所有医药承储企业至少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视情况需要,市发改局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审计检查,或会同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市级医药储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储备单位没有按计划落实储备任务,属于药品停产或品种落标等情形导致储备任务无法落实的,可不追究责任;属于非因不可抗力、无故不落实储备任务的,依照承储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储备单位,由市发改局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承储合同追究违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挪用储备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
(二)未执行储备调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储备应急供应的;
(三)账目不清、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市级医药储备资金发生损失或虚报、瞒报市级医药储备数量的;
(四)拒报市级医药储备统计报表或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材料的;
(五)将超过有效期物资作为储备物资;将同一批物资用于不同权属储备的;
(六)未履行本办法、承储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对医药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市级医药储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产品包括治疗药品、检测物资、防护物资、消杀物资、救治设备。
第三十八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已建立区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医药储备体系的区应将医药储备计划和年度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等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