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13〕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近年来各有关收费单位报来的非强制性教育(培训)收费备案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所有收费单位在原佛山市物价局备案的非强制性教育(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以及其他按“教育(培训)收费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备案的非强制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原佛山市物价局《关于会计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09〕44号)同步废止。各有关收费单位不得再以上述的备案和复函作为非强制性教育(培训)的收费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收费单位备案表
2.教育(培训)收费备案表(格式)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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