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佛发改农社〔2015〕5号)、《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佛发改农社〔2015〕9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佛价〔2011〕111号)等规范性文件3份,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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