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我局决定将《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佛价〔2011〕76号)、《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院病人日费用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佛价〔2010〕157号)、《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商业广告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佛价〔2005〕162号)、《关于住院日费用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11〕43号)和《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进农贸市场工作的通知》(佛价〔2011〕26号)等5份文件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即日生效。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