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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8-11-1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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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83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是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规;负责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或编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配套管理制度;对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实行审查备案;负责受理专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评标专家入库和清出名单;负责开标、评标会的现场监管工作;负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受理并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机关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招标投标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工程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核准本行业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入库和清出名单,依法查处监督项目的违法行为,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依法设立且符合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统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内进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各区设立分中心,市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区级及以下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各区设立的分中心或者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其他投资项目可自行选择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在各区设立的分中心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提供交易全过程的见证服务;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规范内部管理和服务流程,统一交易服务标准,统一发布各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统一利用评标专家资源。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区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资管办依照项目归口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分拆、肢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由市发展改革局(资管办)指导,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推动相关平台建设。

第二章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中未纳入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具体要求由市资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有关部门认定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原中标人自身条件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经批准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文件抄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

(三)相应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审核文件,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等;

(四)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有3名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

(三)招标专业人员最近3年有类似工程招标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将有关材料送资管办备案,自行招标1次核准备案手续仅适用于1个项目。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以诚实守信、公正合法为原则,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并同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网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招标范围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六)对投标人资质、能力、财务和信誉等资格要求。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者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或者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发放或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人应当使用资管办推行使用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有关行业规定,并对所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

(四)评标、定标办法;

(五)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六)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施工招标);

(七)图纸;

(八)技术标准和要求;

(九)投标文件格式;

(十)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等。

上述“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公开合理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应采用规范的格式。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明确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不得要求投标人垫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必须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其他规定要求的媒介发布经审查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公开的信息。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经审查备案的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资管办审查备案。

资管办发现上述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实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向资管办办理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及图纸、资料押金,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图纸、资料押金应当在投标人退还图纸、资料时予以退还。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招标人应在终止招标情况书面说明报资管办备案后,抄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招标人应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已提交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招标文件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订立合同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业绩、信誉等条件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密切相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

(六)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评标标准,不得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三十八条  一般性工程实行资格后审,特殊性工程可实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三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资格预审办法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设定办法由市资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统一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有全体成员签名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人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资管办备案。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三)各项原始评审记录,包括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原因及相关附件证明;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函为中标人的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规定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金额和时限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退还未入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实行多退少补。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将中标人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转至招标人的账户。终止招标或重新招标的,也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 也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

第四十九条  履约担保可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或合法的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

第五十条  除特殊情形外,招标人一般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十一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提出;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则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经资管办审查备案后,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五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所属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者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在资格预审或者在开标之前开启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三)协助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

(四)招标人授意评标委员会在资格预审或评标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的;

(五)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和内容的;

(六)招标人明示、暗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压低(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七)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为迎合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意愿,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设定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件和内容的;

(二)在受理、评审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时,涂改、删减或者有意损毁资格预审文件的;

(三)在资格预审评审或者在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

(四)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泄露标底或规定必须保密的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一般性工程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要求编制技术标,而只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需要编制技术标的,技术标评审一律采用合格制。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及具体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

一般性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办法进行评标;特殊性工程的施工招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随机合理低价法、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办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随机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一)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指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取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二)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是指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第一次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少于5个,则取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第一次平均值);再将报价低于或等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第二次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有效报价且第一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排完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等于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正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

(三)随机合理低价法,是指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报价和1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少于5个,则取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现场采用摇珠的方式,从90%至100%(以0.5%递增),分3次摇出3个不同下浮系数后进行算术平均,下浮系数平均值乘以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有效报价且第一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排完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等于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正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

(四)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办法,是指按照投标企业信用和特定人员参加开标会优先的原则,随机选择入围投标人,以入围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和招标控制价乘以随机抽取下浮系数所得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优先以最负接近定标标准值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定标办法;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且第二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排完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等于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正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

(五)综合评价法,是指通过技术、业绩、信誉、经济标书等评审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经济、技术两部分分值的比例。

评标办法具体的评标因素及其设定要求由市资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除满足前款要求外,施工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二)为本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的;

(三)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与本项目的代建人、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五)与本项目的代建人、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六)与本项目的代建人、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第五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第五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分别或同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六十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要求订立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订立共同投标协议之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六十一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不得对其组成及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进行任何改变,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或者作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十二条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六十三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有约束力。

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未按规定进行密封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细微偏差补正,以及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及条件。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六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出自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二)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四)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或质检员或施工员等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编辑;

(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出现混装的;

(八)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签字或盖章处是由其他单位的人员签字或者加盖的是其他单位的印章;

(九)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十)同一人领取两家以上退回投标人的投标资料或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七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评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资管办可派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第七十二条  开标、评标等区域应当设置自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为监察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资管办进行案件调查、投诉核查以及现场监督提供服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七十三条  开标时,招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众检查密封情况,除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之外,应当众宣读。

技术标书编号及编号还原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资管办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见证下完成。

第七十四条  评标应当在封闭式全监控的条件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标结束之前自行发表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意见,不得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前以任何方式私下接触投标人。

第七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开标会前,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按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3倍的比例提出邀请的专家名单,再从中随机抽取确定。但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评标的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人数和专业结构。

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以1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并提供相关的见证服务,发现有违反程序、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向资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因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就评标涉及的重要信息、数据提供说明、解答。

第七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书面同意补正细微偏差的,应当视为有效投标文件。

第八十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补正后不会直接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

第八十一条  评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投标人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有效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八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八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八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八十六条  开标、评标结束之后,除有确凿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否决处理的情形外,不再对开标、评标时已经确认有效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第八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评标专家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等)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涉及商业秘密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分别公示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送资管办备案。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确认的中标通知书。

第八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的承包商或供货商。

第八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送资管办备案。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须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九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以下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十三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九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第九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九十六条  其他招标投标事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大、中、小型工程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一般性工程和特殊性工程的划分标准由市资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以往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11〕96号)同时废止。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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