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份文件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告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7-10-13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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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
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份文件
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决定《转发省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9〕80号)、《转发省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11〕12号)、《关于贯彻<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09〕47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09〕225号)、《关于调整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和回程返空费起计里程有关问题的批复》(佛价〔2011〕27号)、《关于调整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佛价〔2009〕42号)、《转发省物价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佛价〔2010〕14号)、《关于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完成后用户机顶盒配置和价格问题的批复》(佛价〔2011〕44号)、《关于贯彻实施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佛价〔2009〕37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佛价〔2010〕47号)等10份文件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即日生效。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