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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到2017年7月)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7-07-2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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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定价内容)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跨区经营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1 跨区经营 佛价[2006]145号 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车运输经营企业    
起步价 佛价[2006]145号 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车运输经营企业 7元/2公里  
2-12公里 佛价[2006]145号 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车运输经营企业 2.6元/公里  
超过12公里 佛价[2006]145号 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车运输经营企业 加收50%回程返空费  
2 燃油附加费 佛价[2011]27号 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车运输经营企业    
起步每车次收取 佛价[2011]27号 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车运输经营企业 1元/车次  
起步里程后按每公里加收 佛价[2011]27号 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车运输经营企业 0.20元/公里  
区辖区内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区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车运输经营企业 区人民政府制定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全市医院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佛价〔2013〕101号 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医院停车设施经营者 详见收费文件  
区辖区内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区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停车设施经营者 区人民政府制定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含清洁卫生费及建筑垃圾处置收费)   区人民政府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环境卫生管理单位 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由区制定辖区内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1 固定床位 佛发改收[2015]25号 市人民政府 环保部门 佛山威立雅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3.30元/床.日  
2 无固定床位 佛发改收[2015]25号 市人民政府 环保部门 佛山威立雅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2000-49000元/年  
区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区人民政府 环保部门 取得资质的危险废弃物处理机构 区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公办中小学收费 佛价〔2005〕142号
佛价[2007]140号
佛价[2007]54号
佛价[2010]17号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纠风办粤价[2013]93号
市人民政府 教育部门 佛山市第一中学    
市属公办中小学收费 1219元/人/学期  
1 学杂费    
2 住宿费(含空调和热水等水电费用) 900元/人/学期  
3 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 按实收取  
校外活动费 按实收取  
4 代收费    
作业本费 16元/人/学期  
补发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发免费) 15元/张  
体检费 19元/生/学年  
校服费 按实收取  
区属及区属以下公办中小学收费   区人民政府 教育部门 公办中小学 区人民政府制定  
公办幼儿园收费 佛价〔2013〕117号
佛发改收函〔2016〕7号
佛价〔2013〕144号
佛价〔2013〕164号
市人民政府 教育部门 佛山市机关幼儿园
佛山市儿童活动中心幼儿园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幼儿园
   
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    
1 保教费    
财政全额核拨 635元/生·月  
财政核补 780元/生·月 市机关幼儿园、儿童活动中心幼儿园、科学技术学院幼儿园执行此标准
自收自支类 890元/生·月  
2 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含营养餐点) 按实收取  
托管费(18点后为有需要孩子提供服务) 3人/天  
3 代收费    
生活用品费 按实收取  
外出活动费 按实收取  
体检费
(基本体检项目免费,家长自愿选择免费项目之外并委托幼儿园组织实施的)
按发改、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区属及区属下内公办幼儿园收费   区人民政府 教育部门 公办幼儿园 区人民政府制定 各区根据佛价〔2013〕111号文制定(顺德区除外)
省内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仅限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                  
市属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                  
1 住房费
(按面积及设施分类收费、包含室内水电费用)
佛价函[2013]228号
佛发改收函〔2016〕60号
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佛山市社会福利院 单人间1050-1300元/人、月
双人间720-1150元/人、月
 
2 护理费(护理费服务由托养老人自愿选择,没有提供护理服务的,不得收取护理费用) 佛价函[2013]228号
佛发改收函〔2016〕60号
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佛山市社会福利院 400-1300元/月  
3 伙食费 佛价函[2013]228号
佛发改收函〔2016〕60号
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佛山市社会福利院 按实收取  
区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仅限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   区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经营者 区人民政府制定  
殡葬基本服务(仅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等经营性服务)收费   区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殡葬服务机构 区人民政府制定 我市殡葬基本服务(仅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租用花圈、普通标准骨灰盒销售价格和公墓价格   区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殡葬服务机构、墓穴经营者 区人民政府制定  
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学校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市属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学校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 市人民政府 教育、文化等部门 学校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机构  
区属及区属下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学校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   市人民政府 教育、文化等部门 学校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机构 区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金   区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 区人民政府制定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金由各区制定辖区内收费标准
十二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区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 区人民政府制定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区制定辖区内收费标准
十三 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粤发改价格〔2015〕4555号
(佛发改收〔2015〕30号)
市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所
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4元/平方 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十四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 粤价[2002]36号
佛发改收[2016]41号
市人民政府 市、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1 招投标服务 0.05%-1%分段累加计算,
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费
 
2 挂牌交易服务 1000元/宗  
3 转让或租赁服务 600元/宗  
4 抵押服务 500元/宗  
十五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粤价[1999]122号
佛发改收[2016]41号
市人民政府 市、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亿元(含本数)以下0.9‰,超1 亿元部分0.5‰,每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十六 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 佛价〔2013〕46号
佛发改价〔2016〕35号
佛价〔2014〕54号
市人民政府 农业部门 定点屠宰企业  40元/头
 120元/头
 25元/头
 
十七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佛发改价〔2014〕38号 市人民政府 经信部门 充换电经营企业 电动公交车0.70元/千瓦时
七座及以下电动车1.20元/千瓦时
 
十八 海关监管仓货物保管收费 市人民政府 海关 海关监管仓货物保管机构  
十九 民办教育收费 佛价〔2012〕66号
佛发改收[2017]1号
佛价[2010]17号
粤价[2013]93号
市发展改革部门 教育部门 佛山市华英学校    
市属民办教育收费    
1 学杂费    
2017年秋季学期前入学
普通班初中生、高中生
11250元、生/学期  
2017年秋季学期起新生
普通班初中生、高中生
13500元、生/学期  
2 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 按实收取  
校外活动费 按实收取  
3 代收费    
校服费 按实收取  
补发校园一卡通工本费 15元/张  
校外军训(含学工学农)发生的食宿费 按实收取  
区属及区属下民办教育收费   区发展规划统计部门 教育部门 民办教育机构 区发展规划统计部门制定  
二十 住宅(别墅除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全市住宅(别墅除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佛价〔2011〕168号 市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 详见收费文件  
区辖区内住宅(别墅除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区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 区人民政府制定 各区根据佛价〔2011〕168号文制定
二十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1 整车检验 佛价〔2017〕6号 市人民政府 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机动车检测机构 详见收费文件  
2 单项检验 佛价〔2017〕6号 市人民政府 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机动车检测机构 详见收费文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5.其他责任事项。
三、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众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价格标准/服务收费(http://www.fspc.gov.cn/)
四、社会公众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服务热线)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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