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佛山市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9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的前瞻性研究,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趋势研判和政策体系研究。负责统筹全市产业智库资源,搭建产业研究人才培育平台。负责推动产业协同发展。负责产业资源整合与对接服务。负责产业投资咨询与招商支撑工作。负责承接产业研究课题,推动成果转化应用。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支部,原则上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本单位党支部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集体研究本单位“三重一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围绕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史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坚持党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全单位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党组织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凡涉及本单位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党支部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核本单位机构调整、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岗位人员;
(三)审定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重大业务方案、财务预决算、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属性履行、业务开展、人事管理、资产管理、财务运行、章程执行等情况,组织开展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
(五)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指导本单位党建、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保密、信访等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二)监督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三)为本单位开展产业研究、智库服务等公益业务提供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必要保障;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五)对本单位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进行审查,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本单位接受举办单位的全面领导。本单位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单位行政负责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任期及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 (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
本单位领导班子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三)决策机构任期及考核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接受上级部门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行政办公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
2.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3.会议讨论时,会议主持人不得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实行“末位表态”。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并记录在案。
4.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为通过。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尾表态制。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应暂缓表决,待修改完善后,另行提交集体研究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同时须将表决意见如实记录备查。
5.集体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不得低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记录员应将讨论研究事项、决策程序、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做到全程记录内容,以会议记录等形式保存文字性资料备查。
6.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7.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或其家属的,会议主持人在会前通知当事人,需要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权职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三)“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工作研究决策;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经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本单位为不定级别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7名参照市直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管理);设主任1名(六级管理岗),副主任2名(七级管理岗);内设机构5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八级管理岗)。
经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本单位设置战略规划研究部、产业研究一所、产业研究二所、两业融合研究部、产业资本研究所等五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研究提出,经举办单位审核后报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各内设机构在班子领导下按照职能独立开展工作,执行年度计划工作。各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如下:
(一)战略规划研究部:负责全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研究;开展国家、省产业政策解读和本地化适配研究,提出宏观政策建议;开展产业政策实施成效评估;负责中心对外联络与智库合作,统筹全市产业研究力量协同联动;建设运维产业大数据分析平台,发布产业运行监测数据。
(二)产业研究一部:负责全市基础性、支柱性、战略性产业研究工作。聚焦智能制造、基础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等产业方向,开展全产业链宏观研判与运行态势监测,开展产业链图谱研究工作并提出产业强链补链延链策略与招商建议;研究产业基础能力提升、产业空间布局优化、重大技术攻关及产业能级跃升路径;推动先进制造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三)产业研究二部:负责全市前沿性、融合性产业研究工作。跟踪研判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演进趋势,建立新兴产业动态监测库,研究产业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路径;探索产业跨界融合模式,提出新兴产业培育布局、技术攻关、场景开放、精准招商、政策扶持等建议;完善新兴产业分析体系,开展产业链图谱研究工作,培育壮大新兴支柱产业集群。
(四)两业融合研究部:负责研究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路径,推动产城融合、“产业集群+物流枢纽”协同发展;负责研究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与政策,提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议;探索建立新兴服务业态统计监测体系。
(五)产业资本研究部:负责产业链投资机会研判,提出产业投资优化建议,为产业基金、国有平台投资决策提供支撑;搭建产业融资对接机制,推动资本与项目深度融合。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权利:
(一)知情权:依规了解本单位业务范围、工作流程、公开研究成果等信息。
(二)申请服务权:按规定申请产业政策解读、课题研究、数据支撑、资源对接、招商咨询等公益服务。
(三)参与权:受邀参与产业调研、政策研讨、学术交流、课题评审等活动。
(四)监督权:对本单位履职情况、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提出意见、建议及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申请服务、开展合作;
(二)配合产业调研、课题研究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与数据;
(三)规范使用本单位研究成果、数据资源,恪守保密义务,严禁违规传播涉密信息;
(四)维护办公秩序与工作环境,尊重本单位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信息公开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
(二)采取不定期组织问卷调查、活动评价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本单位管理的意见建议;
(三)按规定公布办公电话,接受外界业务咨询并答疑;
(四)针对重大产业政策、重点研究课题、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座谈、问卷、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按规定开展公示或听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设立线上、线下意见征集与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受理-办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做到件件有回音。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党的领导,坚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属性,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务实高效、开放协同原则,聚焦主责主业,严守学术规范与保密纪律,全力服务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严格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经营性活动。
(二)建立课题立项、调研分析、成果撰写、内部评审、验收归档全流程管理制度,严控研究成果质量,恪守学术诚信。
(三)深化“政产学研资”协同联动,加强与国内外智库、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常态化合作交流。
(四)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分级管理涉密文件、产业数据、内部研究资料,严防失泄密事件。
(五)建立工作台账、任务督办、定期复盘机制,保障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在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管理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业务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保障宏观战略谋划、分赛道产业研究、两业融合攻坚、产业资本赋能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项财务工作根据中心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一)所有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财政批复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二)规范经费报销、分级审批流程,大额资金使用经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党组织前置把关,并按规定报举办单位审批。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决算报告,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符合本单位公益宗旨的原则下,严格按照合法途径接受捐赠和资助;
(二)遵守法律法规,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和资助;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登记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预决算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监督并按规定报批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政策文件相抵触的;
(二)本单位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体制等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导致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运行模式、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章程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修订章程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6年6月17日经举办单位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佛山市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