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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通告
来源: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粮食局)发表时间:2010-11-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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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通告

2010年 第5号

    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及时疏导成品油价格波动对公路客运行业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现就联动方案及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油运价格联动的范围
    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联动范围为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农村客运因成品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由各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方案,已放开由市场调节的公路货运、水运等价格,由企业依法根据成品油价格上涨及市场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实际执行价格。
    二、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通过广东价格信息网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网予以公布。各客运企业按照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标准执行,并按定价权限规定向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注意做好明码标价以及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
    三、公路客运价格的变动,涉及客运企业和广大旅客的利益,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新闻单位和媒体的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回复和处理群众咨询及投诉,对借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

    为积极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有效化解油价运价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道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除外)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实施机制(以下简称油运联动)。
    一、建立油运联动的指导思想
    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合理分摊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积极消除成品油价格上涨对道路客运行业的影响,有效促进道路客运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建立油运联动的原则
    坚持“稳定基价、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即确定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涨跌作同向调整,同时兼顾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合理分担燃油增支成本。
    三、油运联动的具体内容
    (一)基数价格 
    以2009年燃油税改革以来(1月15日至11月10日)我省8次调整公布的0#柴油(Ⅲ)最高零售价的均值5.73元/升作为基数价格。
    (二)联动方法
    在基数价格的基础上,当我省公布的0#柴油(Ⅲ)最高零售价达到或超过基数价格0.8元/升的整数倍时,启动油运联动。最高零售价每上调或下调0.8元/升,道路客运票价相应加收或减收0.01元/人•公里燃油附加费;当最高零售价格低于6.53元/升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三)联动的操作要点
    1.当最高零售价达到启动或终止油运联动的条件时,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网上予以公布, 各客运企业按照公布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执行。
    2.燃油附加费=旅客运输计费里程×(启动倍数×0.01元/人•公里);其中,启动倍数=(最高零售价-基数价格)÷0.8元/升的商按舍去小数的原则进整,燃油附加费尾数进整按客运票价计算方法执行。
    3.燃油附加费是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客运站应全额结算给运输承运人。
    4.凡燃油附加费调整前已预售的班车客票,不再按实行燃油附加费调整补(退)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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