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49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2016年依法初次注册登记在我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补贴标准: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财建〔2015〕134号文规定的2016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的100%;其余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财建〔2015〕134号文规定的2016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的50%(地方补贴含省、市、区补贴),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照2:8比例配套。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二、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一)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初次登记注册在我市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二)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三)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四)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五)2016年申报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下同)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六)其他补贴条件参照《佛山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财工〔2015〕15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
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领、拨付等要求另行通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