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3〕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
经研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延用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有关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fosh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