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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表时间:2023-12-2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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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规〔2023〕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

  经研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延用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有关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fo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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