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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22-09-23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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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发改价费函〔2022〕35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管理。农业用水价格按照属地原则管理,按照灌区类型定价。对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和其他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双方协商定价。协商价格在供需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进行。辖区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要加强沟通衔接,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二、农业用水定价原则。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不计利润和税金的原则进行核定。对用水资源较为紧张、用户承受能力强且接受程度高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各区农业水价测算可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管〔2000〕89号)执行。

  三、实行分类水价。考虑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各区可区分水稻、其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类,合理确定各类水价。对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四、推行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逐步推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区可细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条件成熟时可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的用水,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用水定额或计划的标准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探索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其中:

  基本水价=(职工薪酬+管理费用+50%维修费)/农业用水需求量。

  计量水价=(燃料及动力费+生产费用+水资源费+50%维修费)/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

  农业用水需求量一般按照农业用水定额计算;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采用完全成本核定水价的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各分摊50%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六、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和水费,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双方协商确定的农业用水价格须告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

  七、加强水价政策宣传。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用水户参与水价管理,增加水价管理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费,确保农业用水价格执行到位。

  本通知从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19〕13号)同步废止。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23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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