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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21-10-1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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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

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日

 

佛山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精神,为统筹做好砂石行业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科学合理优化资源开发及产业布局,积极推进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强化用砂保障,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促进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砂石开发布局。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承载、土地开发、生态修复、安全生产、工程项目建设等多方面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石料开采区块,研究妥善解决采矿规划区与生态公益林区指标重叠等问题,有序投放建筑石料采矿权。禅城、南海和顺德区为禁止开采区,保持高明区8个、三水区2个的采石场总量控制指标不变。根据省下达我市建筑碎石类建筑石料年产1000万立方米(实方,下同)的产能要求,研究加大对高明、三水区有关矿地统筹、净矿出让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出让工作进度,确保在2022年年底前分别完成年产800万立方米和200万立方米的达标达产任务。按照产业集聚、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发展的要求,严格审批新设采石场建设,鼓励将采石场与机制砂石项目统一规划布局,鼓励新设采石场同步配套20%以上的机制砂产能。(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二)完善机制砂石应用标准体系。按照省制定统一的机制砂石生产、使用、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分行业分类别规定的机制砂骨料技术标准,根据原料品质、工艺水平等划分产品出厂等级,实行分级利用,提高砂石成品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实验检测中心,建立健全实验检测管理要求,引进第三方评价制度,加强对原料品质的监测和控制能力。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确保产品质量。根据省制定的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类型、不同矿石成分机制砂水泥混凝土用料配比标准,加强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机制砂石行业技术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支持企业使用国内先进工艺技术及设备,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结合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将机制砂石行业技术创新纳入我市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范围,利用技术市场交易体系平台、产业垂直技术市场等为主体的创新生态圈,鼓励开展机制砂石行业相关创新技术成果转化。用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在矿石破碎、粉尘收集、废水处理、物流储运、智能监控、环境检测等方面的投入和技术改造。(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四)严格河砂开采管理。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规划》《佛山市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合理论证全市涉及规划清单任务的河流有关采砂条件,严格规范河砂开采和河道治理,保障河道防洪、供水安全、航道稳定、通航安全。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五)严格规范海砂使用。加强海砂运输、装卸(过驳)、销售、使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淡化海砂使用标准,从严管控氯离子含量,确保淡化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供应档案制度。加强海砂使用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建设工程使用违反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严禁在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和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使用海砂。(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佛山海事局)

  (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绿色发展。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力促新建矿山达到环保、安全、智能、节约集约利用的绿色矿山标准。鼓励规模大、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企业进入砂石开采、加工、储运、经营等各环节,并向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下游延伸产业链。支持现有建筑企业建设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粗放型或小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压减、改造机制砂石低效产能,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加大对小型破石场、破碎厂的监管力度,稳定砂石供应质量。推进综合整治,落实企业环保责任。依法查处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加大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推进替代砂源再生利用

  (七)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持证矿山企业综合利用尾矿资源,鼓励企业将正常开采条件下产生的废石弃土用作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其相关收益无需补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固体类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前,在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时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八)鼓励利用废旧资源制造再生砂石。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砂石替代材料,鼓励优先使用再生砂石及再生砂石生产的建材产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三方评价,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企业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九)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和占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销售收益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地方财政管理。鼓励上述砂石土用于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

  四、加强用砂保障

  (十)提高石料供给能力。支持已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利用,对已关闭、废弃或矿权已灭失的采石场和采矿许可证证内资源濒临枯竭的现有采石场,原矿区范围和矿山工业场地毗邻区仍有资源的,支持鼓励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促进资源科学合理安全再利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采购市外砂源,鼓励高明区与肇庆高要市、江门鹤山市,顺德区与江门鹤山市,三水区与肇庆四会市等临近地区探索建立砂石点对点供应合作关系。研究增加进口砂石的可行性,探索运用“组合港”“湾区—港通”等模式从深圳、南沙等港口开拓进口砂石物流渠道。(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佛山海关)

  (十一)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在市场配置资源中发挥重要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市场竞争。支持国有企业探索采取合资经营等模式投资高明、三水区内的矿产资源,并向机制砂、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相关产业延伸,提高矿地统筹使用效率,稳定砂石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民生、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等重点工程项目的定向供应。落实省有关完善砂石保供工作协调机制要求,适时加强对重点项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况的调度。探索疏浚砂优先用于河道沿线重点工程项目。根据《佛山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设置规划(修编)》有关设置砂场的依据和原则,在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的前提下,适度设置重点工程项目临时转运堆砂场,做到定点、定量供应。(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重点项目工作局、财政局)

  (十二)保障应急砂石供应。针对防台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制定应急预案,实行专砂专供。沿河道按应急、水利、环保等相关要求合理布置适量砂石堆场,储存一定数量的砂石,用于保障应急供应。(各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十三)优化运输结构。升级水运系统,完善内河航运基础设施网络,优化港口布局,引导企业中长距离砂石运输向水路转移。沿水运航道适当规范建设一批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行业管理要求的上砂码头、洗砂场、砂石堆场,解决砂石供应“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

  (十四)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开采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依法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水平。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可按省的有关要求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根据我市环评改革方案和配套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砂石项目,实行区域(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实施环评降级管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

  (十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按照两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石、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石、无砂石合法来源证明、非法运输和装卸(过驳)砂石、非法改装车辆船舶设备、超限超载、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加大联合巡查执法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涉砂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佛山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罚没的砂石,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有条件的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收益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佛山海事局)

  (十六)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对建筑工程砂石材料来源合法性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水利枢纽等基础设施以及房屋建筑使用砂石的监管,坚决杜绝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砂石进入市场。重点监管砂石开采、运输、装卸(过驳)、经营以及混凝土预拌等经营者市场行为,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佛山海事局)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七)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及时协调解决砂石行业发展和政策执行中的难题。针对重大问题或重点事项开展联合调研,组织多部门综合执法检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市级协调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重点项目工作局,佛山海事局、佛山海关组成。(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协调机制各部门)

  (十八)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开展砂石行业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适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作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测分析重点工程项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测分析机制砂石重点企业生产供应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测分析砂石土矿山采矿权投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测分析预拌混凝土行业砂石需求和采购价格情况;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协调机制各部门)

  (十九)落实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把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区,要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各区人民政府)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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