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05〕158号
各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生产与消费的合理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和《佛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异动管理措施》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相对稳定、适时调整”的动态管理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实施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参照近年价格水平,零售价每瓶(净气14.5公斤,下同)达到80元(含80元)以上的,实施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因进货价格变动,零售价格在限价以上的价格调整,经营单位要书面提出调价方案,附有关进货成本资料报区物价局审批,并报告区政府。
二、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前提下,经营单位可按平均进价加规定进零差价每瓶不超过13元自行制定零售价格。其中批发环节5元,零售环节8元(含进货运杂费、损耗、税金等费用)。为了保持瓶装气价格相对稳定,进货价每吨上下浮动不超过210元时,销售价格应维持原来价格。进货价浮动高于210元时,每瓶销售价格可上调不超过3元;进货价浮动低于210元时,每瓶销售价格下调3元或以上(详见附表一)。进货价格变动达到表列档次时,经营单位应及时调整批发、零售价格,应降价的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迟降价,并在调价前三天如实将有关成本资料及调价方案抄报区物价局备案,价格调整不当时,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及时干预或纠正。
三、如遇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上升较大,致使零售价格大幅上升时,为平抑市场价格,由市物价局通知启动《佛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异动管理措施》,必要时经营单位可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可调用价格调节基金或适度给予财政补贴,以平抑市场价格。
四、规范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部门送气劳务收费价格行为。用户自愿要求提供上门收瓶、送气服务的,送至用户地下或二楼(含收瓶,下同),每瓶收取劳务费2元,送至三楼(含三楼),每上送一层加收0.5元。为鼓励市场竞争,在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上述收费标准允许向下浮动。
五、为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控,各批发经营单位应定期向区物价局上报有关资料。其中每月5号前上报上月的液化石油气进货数量和平均进货价格,如遇突变情况,应及时报告;每年一月底前上报上年度液化石油气经营盈亏情况(具体按附表二要求填列)。
六、为了维持良好的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流通秩序,各经营单位要明码标价,不得以虚报成本,短斤欠两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营单位销售价格和劳务收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以上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1、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2、液化石油气购销存情况表
附表一:
佛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进货价 (元/吨) |
2550 |
2760 |
2970 |
3180 |
3390 |
3600 |
3810 |
4020 |
4230 |
4440 |
4650 |
批发价 (元/瓶) |
42 |
45 |
48 |
51 |
54 |
57 |
60 |
63 |
66 |
69 |
72 |
零售价 (元/瓶) |
50 |
53 |
56 |
59 |
62 |
65 |
68 |
71 |
74 |
77 |
80 |
注:
1、 表列零售价格是按实际进货价加规定进零差价每瓶13元制定(其中批发环节5元,零售环节8元)。每吨折合68.96瓶,每瓶净重14.5公斤;14.5公斤以外的按14.5公斤为基准自行折算。
2、 市各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单位,如因进货价格变动时,批发、零售价格要按表列的价格执行;
附表二:
液化石油气购销存情况表
填报日期: 填报单位: 单位:元/吨
项 目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
上期库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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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购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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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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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民用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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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结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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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月报每月5号前上报,年报每年一月底前上报。
佛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异动管理措施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群众生活的重要必需品,价格涉及千家万户。为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动时有效保障供给,以维持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按适度减轻群众负担和压缩企业进销差价的原则,制定佛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异动管理措施如下:
一、经营单位要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市场供应,不得随意涨价。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质监等部门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检查,对掺假掺杂、短斤欠两 、变相涨价等欺诈行为按《价格法》和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适度压缩经营企业的进销差价,以降低过高的零售价格。以进货价4870元/吨为计价基础,分档计算进货价上升140元/吨,经营企业进销差价降价1元/瓶(14.5公斤)(详见附表,零售价四舍五入保留至元位)。
四、各经营企业根据进货价格的变动情况执行相应规定的零售价格,各区零售价格允许下浮,但不能突破规定的零售价格,进货价格累计上升140元/吨时方可调整零售价格,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当进货价超过5430元/吨时,各区政府可调用价格调节基金或适当给予财政补贴,以平抑市场价格。
六、当进货价降至4870元/吨以下时,按《佛山市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管理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异动门市销售价格安排表
进货价(元/吨) |
进销差价(元/瓶) |
销售价(元/瓶) |
4870 |
12 |
83 |
5010 |
11 |
84 |
5150 |
10 |
85 |
5290 |
9 |
86 |
5430 |
8 |
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