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函〔2005〕33号
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报杨梅收费站单站统缴佛山次票收费标准的函》(佛路建函[2005]45号)收悉。根据市府办《关于同意对鹤山市福迳村民的车辆实行单站统缴车辆通行费的复函》(佛府办函[2005]149号)和交通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对鹤山市福迳村民的车辆实行单站统缴车辆通行费的复函的通知》(佛交转[2005]12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司对鹤山市福迳村民的自用机动车在往返高明区杨梅收费站时,采取单站统缴方式收取路桥通行次票费,收费标准按我市路桥通行年票费同类车型标准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特此函复。
二○○五年六月七日
附表:
类别 |
车型 |
收费标准(元/辆/年) | |
非营运车 |
营运车 | ||
一 |
摩托车 |
30 | |
二 |
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
480 |
900 |
三 |
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
960 |
1800 |
四 |
51座以上(含51座)客车、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
1440 |
2700 |
五 |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
1320 |
3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