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我市
民办高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佛发改收〔2018〕3号 2018年8月28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加强我市民办高中教育收费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1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中教育收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学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教科书费用据实收取。
二、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四、各学校应严格落实有关收费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