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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4部门关于佛山市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任务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21-04-0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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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发改价费函〔202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和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广东省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2号),现就2021年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2021年省下达我市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为22.78万亩,其中中型灌区14.98万亩,小型灌区7.8万亩。各区具体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为:南海区中型灌区4.24万亩、小型灌区2.6万亩;高明区中型灌区5.83万亩、小型灌区2.6万亩;三水区中型灌区4.91万亩、小型灌区2.6万亩2021年底前新增改革实施范围要全部实现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完善,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用水主体,田间工程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完成灌区供水成本核算。各区要在“先建机制”的基础上,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纳入建设内容,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并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高明、三水区要在已有的基础上,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完成注册并运行,逐步完善农业用水收费管理体系。三水区要加快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高明区要进一步完善节水精准补贴方案。禅城、南海和顺德区要攻坚克难,因地制宜选取一个地块作为农业水价改革区域,加快推进改革各项工作。

二、改革任务

   (一)切实完成年度改革任务。为确保在2025年前完成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我市将根据省的计划安排,加快推动剩余改革实施面积改革进展,因地制宜做好小型灌区的改革工作。各区要认真摸清辖区内有效灌溉面积具体情况,按照年度改革任务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并提前做好“十四五”期间改革规划及安排。(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能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灌排工程体系和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各区要根据《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262号)要求,结合我市中型和小型灌区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做好斗口以上计量设施建设,并因地制宜建设田间计量设施。结合辖区实际,选择与财力相匹配的计量设施,鼓励选择量水槽、量水堰、量水标尺等经济适用的设施,利用可起到量水作用的水工建筑物或“以电折水”等方式,满足基本计量需求,有条件的区可以运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精准计量。(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能负责)

(三)进一步推进农业水权制度的建立。深入贯彻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改革区域着力推进农业用水总量和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按照适度从紧原则,加强灌溉用水管理。确保全部完成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农业用水指标合理分解至用水主体,全面实施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

(四)探索创新终端水管理模式。各区要全面提升基层水利组织服务水平,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进一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体系建设。进一步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两证一书”制度。推进工程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加强对渠系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护的技术指导,提高管护水平。高明、三水区要加强完善现有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顺利注册,规范管理运行。禅城、南海和顺德区在确定改革试点地块后,逐步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立。(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能负责)

(五)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各区要做好涉及农业供水的水库、灌区干支渠及田间水利设施等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完善供水管网建设,分级明确管护责任人,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同时,加强农业用水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和效益。通过制定完善农业用水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不断规范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配水机制、量水机制、监督机制和收费机制。高明、三水区要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在现有改革基础上实现农业用水收费,并完善水费收费管理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能负责)

(六)加强农业节水技术应用。各区要继续推广农业节水技术。结合实施化肥减量增效项目,通过项目实施、业务培训以及墒情监测,大力推广以“有机肥+水肥一体化”为主的节水节肥种植技术,不断增强农民节水意识,进一步带动节水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七)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各区灌区管理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供水成本核算,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完成中型灌区成本核算工作,鼓励开展小型灌区成本核算工作,并提出反映灌区运行维护成本的建议水价供参考。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19〕13号)的定价原则,对已完成供水成本核算的改革区域,在2021年年底前协调确定农业用水价格,做好价格公示。有条件的区要逐步推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局)

(八)积极稳妥推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各区要及时出台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或方案,三水区要在合理确定改革区域农业水价的基础上,在2021年年底前出台相关奖励方案,高明区要继续完善相关节水精准补贴方案,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可选择现金返还、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优先用水等多种形式,调动用水户节水积极性。在完成上级考核事项的前提下,加强对现有财政补贴、项目资金的整合与统筹使用,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于一些条件成熟的项目,在不形成政府隐形债务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等方式,市场化运作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中明确,要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目前改革进程已过半,我市累计完成改革面积只有5.21万亩,存在改革实施面积偏小、机制尚未健全等问题。各区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安排。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具体分工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区域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成本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区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扎实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各区要根据年度任务目标,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制定2021年度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落实部门责任。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项目储备,统筹好服务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涉农资金,重点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安装建设计量设施、健全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等方面。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指导。各区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工作人员及改革涉及的村民举办相关业务培训,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宣传和解读,大力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方针政策,争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增强节水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四)做好改革台账的更新维护及信息报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结果已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中。各区水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做好区级改革总体进展和改革措施进展台账;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更新区级农业用水价格及奖补资金安排台账,并于6月24日和11月24日前,将区级改革台账分别报送市对口业务主管部门,抄送市及同级相关部门。改革台账是开展考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须做好台账的更新维护和上报工作,台账报送不及时或数据质量较差,将在考核工作和绩效评价中予以扣分。

附件:1.2019-2021年佛山市农业水价改革面积及累计面积

      2.关于下达广东省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发改

        价格函〔2021〕232号)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

  2019-2021年佛山市农业水价改革面积及累计面积

     单位:万亩


全市改革面积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改革面积

改革面积

改革面积

高标准农田

中小型灌区

中小型灌区

中型灌区

小型灌区

全市

49.095

2.15

2.45

2.76

14.98

7.8

禅城

0.705

0.041

/

/

/

/

南海

17.595

0.636

/

/

4.24

2.6

顺德

1.815

0.677

/

/

/

/

高明

15.69

0.328

1.00

/

5.83

2.6

三水

13.29

0.468

1.45

2.76

4.91

2.6

  备注:1.2017年、2018年省无下达我市具体改革面积任务。

            2.全市各区改革面积要在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并按要求进行验收。


  附件2

  关于下达广东省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任务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1〕2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26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下达全省2021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涉及全省20个地级市,计划改革实施面积687.02万亩,2021年底前新增改革实施范围要全部实现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完善,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用水主体,田间工程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完成灌区供水成本核算。各地要牢牢树立“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理念,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纳入相关项目建设内容,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并重。

  二、改革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中明确,要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目前改革进程已经过半,我省总体上仍存在改革实施面积偏小、机制尚未健全等问题。各地要做好统筹安排,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狠抓改革任务落细落实,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做好小型灌区的改革工作。

  (一)抓好2021年改革任务分解下达。为确保在2025年前完成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我省将在“十四五”前两年加大计划安排力度,在统筹剩余改革实施面积的基础上,优先推动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整体加快改革,其余地区逐步加快。2021年全省新增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687.02万亩(详见附件1)。各市要及时做好年度任务分解,并提前做好“十四五”期间改革的规划和安排。

  (二)进一步推进灌排工程体系和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发改价格〔2020〕1262号文要求,结合大中型灌区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做好斗口以上计量设施建设,并因地制宜建设田间计量设施。结合实际,选择与当地财力相匹配的计量设施,鼓励选择量水槽、量水堰、量水标尺等经济适用的设施,利用可起到量水作用的水工建筑物或“以电折水”等方式,满足基本计量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精准计量。

  (三)进一步推进农业水权制度的建立。深入贯彻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改革区域着力推进农业用水总量和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按照适度从紧原则,加强灌溉用水管理。确保全部完成重点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农业用水指标合理分解至用水主体,加快推进一般中型灌区农业取水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面实施农业取水许可管理。

  (四)探索创新终端水管理模式。全面提升基层水利组织服务水平,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进一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体系建设。进一步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两证一书”制度。推进工程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加强对渠系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护的技术指导,提高管护水平。

  (五)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做好涉及农业供水的水库、灌区干支渠以及田间水利设施等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完善供水管网建设,分级明确管护责任人,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同时,加强农业用水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和效益。通过制定完善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各地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配水机制、量水机制、监督机制和收费机制。

  (六)加强农业节水技术应用。继续推广农业节水技术。结合实施化肥减量增效项目,通过项目实施、业务培训以及墒情监测,大力推广以“有机肥+水肥一体化”为主的节水节肥种植技术,不断增强农民节水意识,进一步带动节水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

  (七)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全面完成大中型灌区成本核算,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供水成本核算,提出反映灌区运行维护成本的建议水价供价格主管部门核定,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大中型灌区成本核算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农业用水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及时核定改革地区农业用水价格,逐步推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八)积极稳妥推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各地要及时出台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或方案,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可选择现金返还、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优先用水等多种形式,调动用水户节水积极性。在完成上级考核事项的前提下,加强对现有财政补贴、项目资金的整合与统筹使用。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等方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三、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以县(市、区)为单位,一县一策,具体分工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田块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成本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地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切实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和配套机制。

  二是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各有关市、县(市、区)要根据年度任务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订2021年度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将改革任务面积分解到各县、各灌区或项目区,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各部门责任。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项目储备,统筹好服务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涉农资金,重点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安装建设计量设施、健全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等方面。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引导。各地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工作人员及项目区村民举办相关业务培训,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宣传和解读,大力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目的意义、方针政策,争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增强节水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四是做好改革台账的更新维护及信息报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结果已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中。各地水利(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更新本地市级和县级改革总体进展和改革措施进展台账(样表详见附件2,县级可参照制定);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更新市级和县级农业用水价格及奖补资金安排台账(样表详见附件2,县级可参照制定),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市级改革台账分别报送省对口业务主管部门,抄送省及同级相关部门。改革台账是开展考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需做好台账的更新维护和上报工作,台账报送不及时或数据质量较差,将在考核工作和绩效评价中予以扣分。

  附件:1.2021广东省农业水价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

          2.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级台账(表1、表2、表3)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1年1月18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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