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 类 | 车辆类型 | 收费标准(元/车·次) | 备 注 |
一类车 |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 900 | 1.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吊车辆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被吊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吊车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3.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公安交警确认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 4.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空驶费。 5.被吊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其中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对拖挂一体车辆,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计费。未标明载重吨位的特种车辆按实际运载吨数对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 7.吊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 8.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吊车费加收20%。 |
二类车 | 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 1400 | |
三类车 | 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 | 1800 | |
四类车 | 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 2500 | |
五类车 | 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 3000 | |
35吨以上货车 | 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