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7-09-2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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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

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

佛价〔2013〕10号  2013年1月14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1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的要求,对辖区内所属管理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进行清理,将清理后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在辖区内公布并于2013年1月25日前报我局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请依据省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

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 

粤价[2013]6号   2013年1月9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和监督,1998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对强制性培训收费作出了规定。多年来,该文对规范我省强制性培训收费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我局根据粤办发〔1998〕1号文审批的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为截至2012年11月30日我局审批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等,应按照收费项目中注明的规定执行。

  二、2012年11月30日以前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以本通知及附件为准,2012年12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按照粤办发〔1998〕1号文及我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参照本通知附件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仍在执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项目报我局备案。

  四、各有关单位请依据本通知附件所列的收费项目及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按经批准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都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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